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到处分的学生,在一年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予以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可提前予以解除。经教育不改,给予加重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第三条 为严肃院纪,维护学院秩序,树立良好学风,建立过失提醒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一次过失提醒:
1.上课及自修时间 (包括实训实习、计算机训练、阅览室等)内严重不遵守课堂纪律者;
2.无故旷课达10课时者;
3.有抄袭作业行为者(含被抄袭者),2次无故不交作业或3次无故迟交者;
4.在墙上、课桌上乱写乱画、乱张贴、踩脚印、球印造成污损者;
5.伪造家长签字,开具虚假证明、作伪证欺骗学院的不诚实行为者;
过失提醒要在班级内公示并累计,一学期两次过失提醒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根据《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30节者严重警告处分;40节者记过处分;50节者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该生继续旷课或其他违纪行为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予以开除学籍,退学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被劳动教养或逮捕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人身权利者,除作经济赔偿外,可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考虑减轻处分。
第九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让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不满一百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一百元至五百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五百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诈骗、撬窃等情节严重者,不论遂否,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象片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因违反课堂纪律、考试纪律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
3.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进行教育管理的;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5.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赌博活动的;
6.违反《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