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用电工作条例

编辑:钱佳乐 发布时间:2018-02-12 09:48:02 浏览次数:2009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就我院安全用电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重视学校校园安全用电工作,要经常开展对学生及本单位员工安全用电教育,切实树立安全用电观念,保证学校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保〔200828号规定,严肃查处违章用电现象,坚决收缴违规用电设备、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小电炉、电火锅等),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三、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用电及其他安全工作的规定,按照各类用电设备使用规定安全用电,杜绝违章违规使用设备、电器现象。

四、电器使用前,要坚持“六要”,一要先阅读使用说明书,尤其要读懂注意事项;二要弄清所有按扭的用处及具体操作程序再接通电源;三要坚持电器使用时,人员不准远离,以免引起火灾;四要注意手脚和身体湿的时候不摸电器;五要坚持每天下班,电器使用完毕,要关闭总开关,切断电源;六要注意雷雨时,不使用电器。

五、各单位要坚持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学生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是所任班级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处(室)领导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相应教室、寝室、办公室责任人制度。

六、发生安全用电事故的系(部)处(室)、班级,事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第一责任人要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

七、违反安全用电导致事故,一般责任事故,学校对事件予以通报,责任人通报批评,第一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较大责任事故,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及所在班级不能申报各类先进;教职工予以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年终奖金,第一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减发30%年终奖金。重大责任事故,对学生责任人予以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取消申报各类先进及各级奖学金资格;教职工予以行政记大过或开除留用处分,取消年终奖金,工资降级一年处分;第一责任人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减发50%年终奖金。

八、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各系(部)处(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安全及逃生训练,并将此列入各级相关干部及辅导员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九、后勤保卫部门要按照各类电器使用要求,定期对电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到各类台帐齐全;定期检查安全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予以更换。若因电器设备故障导致安全事故,比照上述第七条,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以上各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各规章制度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