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系列文件

编辑:钱佳乐 发布时间:2023-01-15 08:15:42 浏览次数:2081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1、学生处在学校网站和学校布告栏公布《关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院系对本院系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初步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6、学校将评审出的候选人综合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则对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视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修正。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学金每年11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二)学校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本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

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上海市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1、学生工作处在学校网站和学校布告栏公布《关于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院系对本院系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

4、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构组织评审,提出享受上海市奖学金的初步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6.学校将评审出的候选人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则对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视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修正。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学金10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档案。

   (二)学校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本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6、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1、学生处在学校网站和学校布告栏公布《关于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

    3、各院系对本院系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6.学校将评审出的候选人综合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则对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视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修正。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学金每年1130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二)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等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3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2015]4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标准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25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1、学生处在学校网站和学校布告栏公布《关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何一项;

    3、各院系对本院系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6.学校将评审出的候选人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则对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视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修正。

    三、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 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工作机构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武装部负责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的申请受理工作,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上报,并与学校财务处一起做好资助款项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全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应征入伍者都可提出申请。但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标准及年限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资助。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之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三)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五条  申请方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对批准入伍学生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按照要求上交。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三)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分别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和《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  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校武装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武装部整理汇总后交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并送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应款项下拨到学校财务处。校武装部通知财务处将相应款项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七条  退役士兵的资助管理

    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可向学校人民武装部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学校将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的文件精神办理。

第八条  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武装部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获奖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3、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金额和获奖学生比例

1、特等奖  占同年级人数的1% ,每学年3O00元。

2、一等奖  占同年级人数的2%,每学年2000元。

3、二等奖  占同年级人数的5%,每学年1000元。

4、三等奖  占同年级人数的10%,每学年500元。

三、评奖条件

1、在我校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已办理正式注册手续的在校学生;

2、各类奖学金成绩标准

          考试学科

总评成绩      考查学科

成绩   体育课

成绩   综合测评

特等奖    90    优及以上      75    95

一等奖    85    优及以上      70    90

二等奖    80    良及以上      65    80

三等奖    75    中及以上      60    70

3、除病休学生外,在校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三年)的学生,第四年起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4、凡在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1)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或司法和公安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

   2)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违反纪律,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4)本学期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5)考试舞弊者;

   6)本学期有旷课,或迟到、早退达三次以上者;

   7)本学期课程有缓考者(不可抗因素除外);

四、评定方法

1、凡是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

2、学生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后,班级评议,院系初评,报学生处审核、公示后,由学校资助机构领导小组审定并备案。

五、附

1、本实施细则由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