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编辑:钱佳乐 发布时间:2023-01-15 08:15:42 浏览次数:2034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对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先进评选办法。

    一、评定项目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2.先进集体。

    3.优秀毕业生。

    二、评定范围

    先进个人范围为在我校连续就读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学生;

    先进集体范围为班级;

    优秀毕业生范围为我校当年应届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学习成绩优秀或优良,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有一定的学习研究成果。

    3.通过体锻标准,体育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课外体锻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学习精力充沛。

    4.应获得二等奖学金及以上。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

    2.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3.应获得专项奖奖学金。

   (三)优秀团员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

    2. 积极参加团支部、院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肯干。

    3. 学习认真,各门功课成绩较好,没有不及格学科。

   (四)先进集体条件

    1.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

    2. 集体成员积极极开展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友爱,互相关心,有良好的班风。

    3. 集体成员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不断提高,无考试作弊现象。

    4. 集体成员坚持体育锻炼,大部分同学体育成绩优良。

    5. 集体成员自觉保持环境和个人清洁卫生,寝室卫生检查保持良好水平。

    6. 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努力,在同学中有威望。

    7. 集体成员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水准,为校院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定贡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1.每学期组织集体成员理论学习不足2次,或有成员参与邪教活动;

    2.所属寝室有半数未达到文明寝室的;

    3.成员有违纪受处分的

    4.成员有13人次重修的;

    5.参与学校活动不积极,或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每学期不足2次的,或成员均未参加学校任何社团的。

   (五)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绩显著,有志于投身改革开放和祖国现代化建设。

    3.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理论知识扎实、各门成绩优良,名列前茅。

    4. 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活动能力,在同学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5.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四、评选名额

    1.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4%

    2.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

    3. 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各团支部团员数的10%

    4. 优秀集体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0%

    5. 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班人数的6%

    五、评选步骤

    1.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由学生处审批。

    2. 优秀团员的评选以团支部为单位组织评选,校团委审批。

    3. 先进集体的评选由班级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校团委、学生处审批。

    4.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班级评选推荐,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审批。

    5.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须经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个程序。

    6.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于每年的11月-12月间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于每年的4月-5月间进行。

    六、其他事项

    1.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

    2. 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不得重复兼报;

    3.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在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评定,但和学院优秀毕业生不兼得。

    4、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