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人数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及担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直接对校长负责,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经主任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科研处,设秘书1人。秘书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六)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七)处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