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对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按时缴纳“上海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二、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根据上海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起付标准:300元。
2、报销比例:
<!--[if !supportLists]-->a、<!--[endif]-->一级医院:70%;
<!--[if !supportLists]-->b、<!--[endif]-->二级医院:60%;
c、三级医院:50%。
如当年政策规定标准变化,具体报销比例按当年相关规定为准。
三、报销要求
看病后凭医药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报销。
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需带好附有清单的有效账单、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在指定报销时间(每年的报销时间会提前公示)到校区保健室审核,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字后,经由辅导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
四、报销流程:(在报销指定日期)
带好相关资料—>填写报销单—>材料审核(辅导员)—>
发票审核(校保健室)—>领导审核(主管领导)—> 报销金额的审核(财务处) —> 领取报销金额(财务处)
五、不予报销范围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3、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4、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
5、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6、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8、学生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或进校前已患有的一般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
9、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