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编辑:钱佳乐 发布时间:2023-05-15 16:09:53 浏览次数:22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高校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强本校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的管理,规范基建维修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建设成本,服务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基建和维修工程。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维修项目包括学校各类校产建筑和设施(含道路、水电、绿化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后勤、基建、审计、资产、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建维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基建维修工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准备工作申请,审核项目招标方案;

(二)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变更进行控制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后勤资产保卫处是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全校的基建维修工程。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要建立内控机制,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廉洁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计划;

(二)负责学校规定的本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参与学校统一采购及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服务和货物等采购。负责起草相关合同;

(三)承担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报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基建维修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组织图纸交底,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检查、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

(五)组织基建维修工程验收;

(六)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收集、工程施工内容初审;

(七)根据需要,负责基建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收集;

(八)负责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办理资产移交、办理固定资产权证、基建维修工程资料归档;

(九)负责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十)负责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的跟踪审计;

(十一)审查基建项目相关合同;

(十二)负责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十三)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的的集中采购;

(十四)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帐的入账及管理;

(十五)编报年度基建及维修工程的投资预算;

(十六)根据合同与预算,对工程款项进行核算管理;

(十七)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立项与预算

第五条  基建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基建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须报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立项。

第六条  维修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概算在1万元及以下的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提出,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随报随修。

(二)概算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资产保卫处提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三)概算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维修项目,由后勤资产保卫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均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未列入学校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和财务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八条  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按照学校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维修项目需求。后勤资产保卫处组织对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勘查论证,编制下一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处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维修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招标采购

第九条  基建工程施工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择优选择。

第十条  维修项目工程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1万元及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资产保卫处研究确定施工方。

(二)1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资产保卫处从招标建立的小额工程项目备选库中选择施工方。

(三)3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维修项目,由后勤资产保卫处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基建维修工程,中标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副本)等全套资料由后勤资产保卫处施工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应急抢修工程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应认真履行计划管理、质量控制、计量审核、合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  后勤资产保卫处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

基建维修工程使用(管理)部门应同时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期间技术咨询、现场对接,并协助提供相应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参与。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验收意见和建议。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定期编制并落实月进度计划。

第十六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涉及隐蔽工程内容, 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会同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审计部门或跟踪审计单位参加,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核定隐蔽工程量签证单。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和签证,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概算调整的,需先按程序做好工程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报监理同意后,向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学校、后勤资产、财务处、使用单位参加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代表学校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建联合验收及相关专项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报请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管理)部门、后勤资产保卫建处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学校对结算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审核,反馈补充材料清单。施工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填写结算审计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  工程付款

第二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执行,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归档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文件、竣工图、工程验收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各种施工、订货合同、主要建材检测报告、质量保修书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基建工程项目归档资料整理完成后,应及时交学校档案室,按相关规定立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维修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归档材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和签证单、工程验收文件、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地下管线图、建筑物预埋管线图,除了按规定存档外,各相关使用单位还应多制备一份供日常查询使用。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资产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