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编辑:民远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18 17:39:54 浏览次数:2269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五)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六)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七)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十一)不履职尽责,敷衍工作,或拒绝承担岗位工作任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二)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三)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十四)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专转本、就业、奖助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八)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九)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二十)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师风失范处理

建立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存入师德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项目、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对情节较重的,除按上述(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校院(部门)两级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各教学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开设专门的举报信箱并公布信箱悬挂处,以畅通广大师生对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举报渠道。学校举报平台分别设置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和学生工作部(处)。

(二)师德师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日常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失范行为所属单位为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参与失范行为的处理。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3.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还须由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处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在复核的同时,还须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或校党总支支委会审议决定。

6.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纪检监察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纪检监察处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

8.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9.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学院(部)、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上述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核心内容。对各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思想工作、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六、附则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