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 有效发挥作用,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35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项 方针政策,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 科研氛围,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 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 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或意见,为学校决 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专业的副教授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设置为 11 人。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行业或 企业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 道,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2.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 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综合考虑各专业间的平 衡, 由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 议决定,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具体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 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含一年)以上者, 可随时调整和增补。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 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 研究论证,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
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是学校最高学 术权力机构,为学校的学术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其职责是:
1.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咨询和审 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发展规划 与建设方案。
2.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审议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选拔或推 荐学校专业带头人和学术、教学骨干提出评议性意见或建 议。
3.审议各类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题、教学改革等有关学术 事项,负责认定有关科研学术成果的质量水平。
4.负责审定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项、优秀科研成果奖项 以及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评选。
5.负责对人事处向学校提交各级各类职称申报的校内 评审和推荐。
6.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 护,研究界定教职工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7.制订和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校有关学术 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8.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调研和 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或秘书 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提议,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事宜。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也可委托副 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各项议题时,必须有2/3 以 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讨论决议事项, 委员们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主任委员集中多数人意见作出决 议;投票表决一般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 决时,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含 2/3)赞成方可通过;投 票表决有限额事项时,未达2/3 以上而不满限额或限额末尾
票数相等时,可进行再次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遇特殊情况(如时间紧迫、大部分委员未在 校内等)或对于一般性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 集(或委托)有关部门和成员商讨予以解决。但事后须经下 次学术委员会正式追认。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各类议题结果,应当予以 公示,异议期 3 天。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 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提交给学校作为 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 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 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校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责 任: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项目和单位评价的言 论;
2.涉及学校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若有违反者,可适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
员会讨论,报学校批准后,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 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 会会议,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 秘书长)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发现与国家的相 关法规相抵触时, 以国家的相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 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研处负 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