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工作条例

编辑:民远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21 14:06:36 浏览次数:2026

学籍管理工作条例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结合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院学习的(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的(须由所在区征兵办公室出具证明)。

第四条 除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它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均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有关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

第六条 复查的程序:

1、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招生办、学工部、教务处人员为主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复查时间

复查时间为9月至11月。

3、复查内容及分工

1)基本信息核对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名册、身份证等信息逐一核查。此项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此项工作由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有户口迁移证的学生,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核查相关信息。

2)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

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各类专项计划资格等进行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资格造假。此项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各学院组织实施。

3)身体健康复查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总务后勤处(校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4、复查结果及处理

1)以上复查措施要求新生必须全部参加,有迟到、请假、休学、入伍及其它情况的,相关实施单位做好记录,并进行重点复查。

2)复查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将新生资格审查报告报送招生办公室。学领导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的复查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无问题的学生,按学籍注册规定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3对存疑学生进行进一步鉴别,可根据工作需要送至司法机关进行鉴定。如需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处理的,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对涉嫌违纪、舞弊、冒名顶替及因为其它原因资格复查确认不合格的新生,要认真调查,弄清事实。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和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做出相应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复查后学院将复查结果在学院公告栏公示。

第七条 放弃入学资格的,由招生办做具体情况说明,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并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获得允许后,报至学籍岗按相关规定在平台中操作。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提交《暂缓注册情况说明表》至辅导员、学工处、学院逐级签字后提交至教务处备档(一式二份,教务处、学生各持一份)。如要恢复注册状态,学生持《暂缓注册情况说明表》填写恢复注册时间、提交相应证明后,即可恢复注册状态。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职业基础课和职业技能课。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评定办法如下:

1.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或大作业15%-20%)、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实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50%-60%,期末考试成绩占50%-40%。

2.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按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或大作业30%)、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实验作业、出勤等20%)和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的考核成绩(50%)综合成五级制。

3.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4.实践性教学(实习、实训、实操等)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

5.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6.期中测验或大作业、课程考查一般由任课教师在上课的学时内进行,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期末考试周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期总评(含考查)成绩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记载,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钉钉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事假,需说明事由),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一周以在钉钉中申请(病假须提交医院病历、发票等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三)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由教务处考务岗教师将缓考名单发送至相关课程教师,在教务系统中该课程的班级名单下备注该生“缓考”。由教务处学期统一安排考试按当学期考试正考成绩登录。缓考成绩不及格的需重修。自缺考或未经教务处批准缓考,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作无效记载。

课程成绩按旷考处理的学生,对旷考的错误行为有明确认识,学习态度有明显转变,已注销相应的纪律处分,通过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弊情况记入学生考核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通过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总量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供考勤表至教务处考务岗教师,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因此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学年采取个人小结、团支部和班委联合评议、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辅导员审定并写出评语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全部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5学分和专业选修课2学分。选修课属考查课,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补考及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应在下一学期第四周前完成,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每门必修课程的重修需在下一学年的同一学期进行,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应于第六学期教学 11-12 周进行补考。补考、重修成绩均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毕业前仍未通过的课程,于毕业后安排结业重修,结业重修期限为毕业后 2 年。结业重修于学期开学第 1 周办理手续,学院于 3-5 周内组织完成。重修课程每学分缴费200元。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补考1次。体育课程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因身心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程的,需凭学院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后,报教学科研处批准,可免测体育运动项目,免测项目都给予及格分,不免测项目以实际成绩为准。成绩以课内理论教学成绩记载。

实习实训课程、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教学实习、课程设计因故未参加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随第一年级同期重修。重修前,考核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数。如毕业前重修有困难的,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回校重修,无故不参加的,成绩按 0 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修学本专业课程有余力时,可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院批准,学生可根据学院间达成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时,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时,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历及荣誉等作出限制。 

三、 考勤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均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考勤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和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应当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并须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请假,须有书面请假单,经辅导员核实后,按分级管理办法审批。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由学工部批准,一周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病假必须凭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的病假单。一周以上病假报分管院长审批。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请假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以及旷课累计数达到学院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旷课以实际旷课时数计,教学实践环节旷课,旷课一天按六课时计。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折合一课时旷课,三次迟到、早退折合一课时旷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舞弊或违纪者,视具体情节与态度作相应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四、 升级、留级、免修、免考、辅修

第二十六条 升级、留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2.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3.不及格课程计算办法:

考试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查课程按二门折合一门课程计算;

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操、实习、实训等),如单独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ƒ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大学英语等),每学期均应进行单独考核。在同一学年内,若二个学期都不及格,作二门课程计算;若第一学期不及格,第二学期及格,则作二学期都及格;若第一学期及格,第二学期不及格,作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免修条件与手续

1.凡已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申请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教学时数相当,采用教材相近,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所列成绩为准,并注明“免修”字样。

2.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凡已取得上海市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一级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3.凡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基础英语课程。

4.退役复员的学生,军事课程和当学期体育课程可申请免修

5.本校学生因休学或留级等原因,在复学、重读学年中,学生本人希望对已学过的部分课程实行免修,则要求拟申请的课程原学期总评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考查课在“中”以上(含中)。另外,大学基础英语、英语精读、日语精读等跨学年连续性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6.学生申请免修,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交验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该课程才能免修。免修课程在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

 7.学生免修手续一般在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未批准之前,学生必须按规定上课。

第二十八条 免考条件及手续

1.凡取得由人社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该相关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2.取得行业协会或省级部门举办的课程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取得证书的学期相关课程可以申请免考。如证书发放时间在学期末6月份、1月份,不能及时申请当学期免考的,可延至下一学期的申请相关课程免考。

3.学生申请免考,需填写《免考不免修申请表》,辅导员、任课教师、学院院长逐级签字后,各学院统一保送至教务处考务岗教师,考务岗在期末考试中告知相关班级监考老师与任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参加本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五、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和志趣,经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 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者;

2. 大学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3. 应予退学的;

4.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转专业的时间:学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至第二学期的开学前3周内方可申请。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与转入专业所属学院都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 休学与复学(复员)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五个学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五个学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二次。经学院批准,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同一大类相近或其它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

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予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复学学生需仔细核对休学时间,衔接好后续课程。休学前的课程如果1-3门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课程重修。休学前如果该学期未参加考试,或有4门及以上课程等不及格的,应复学至该学期课程的同一学期开学。此项工作需要学籍岗老师做好相关台账,早日通知相关辅导员。

七、 学业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告将通知学生本人其监护人或家长

1.课程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者;

2.经补考后,一学期内达四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经补考后,累计达六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4.连续旷课一周者;

5.考试作弊者。

八、 退学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作退学处理:

1.经补考后,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达六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各学期经补考后,课程考核成绩累计达十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连续旷课两周者

4.课程考核有两次作弊行为者;

5.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因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8.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9.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11.学籍管理中,十年以前的学生学籍(未取得毕业证及其他状态)仍在平台中,经学工部多番努力,仍联系不到本人或监护人的,由学籍岗老师提出退学申请,教务处长、分管校长逐级审批,报送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送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最后由学籍岗在平台中操作。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 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学籍刚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 第三学年入伍的学生,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学习任务外,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的情况下,在部队表现合格则视同完成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可获取相应学分。

第四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二年内可以向学院教务处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实践报告,达到毕业要求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补考依据学生申请的情况,学院给予统一安排,补考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超过二年,学院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 学生在院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

第四十 学院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五十  学习期间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十一、   

    第五十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39月1日施行。原《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