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我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在读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和二级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和二级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各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职教师代表、团委负责人、学生代表组成。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申诉书,上报学工部、教务处审核,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所在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请书需由本人和家长签名,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学院、所学专业、年级班级、性别、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家长签名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家长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各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辅导员转交。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再次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